新修订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明确36项禁止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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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12月1日电(记者 胡远航)新修订的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》1日起正式施行。该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禁止性规定,合计明确禁止性行为36项,对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、偷捞滥捕等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洱海是云南省第二大高原湖泊,大理的母亲湖。经过持续保护治理,洱海水质连续三年(2020年、2021年、2022年)为“优”,湖体透明度从2021年的1.79米提升至2022年的2.29米,达到近20年最高水平。当前,洱海保护已进入“精准治理和流域转型发展”阶段。

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与之前条例保持一致,共八章60条;将“一级保护区保护管理”“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”“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”名称对应修改为“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”“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”“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”,并增加了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,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“两线”的表述内容;同时,明确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,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禁止性规定,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12项,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10项,绿色发展区禁止14项,合计禁止36项。同时,明确法律责任,对禁止性行为进行相应处罚。例如,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,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责令限期捕回、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、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的,由相关县(市)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5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没收渔具,吊销捕捞许可证,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以没收渔船。

此外,条例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逐步迁出问题;加强了污水排放、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处置管理;作出了生态损害赔偿规定等。(完) 【编辑:刘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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